為保證客戶反饋的質量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提高客戶滿意度,福耀集團制定了《客戶投訴管理規定》。規定要求,原則上面對客訴問題應滿足“1-3-7原則”,即:接到投訴的1工作日內,應與客戶取得聯系,掌握問題現狀,并答復客戶應急方案;3個工作日內,應給客戶回復“初步調查結果”,包含經驗證過的“臨時措施”;7個工作日內,給客戶一個正式的調查報告,說明目前的進展及今后的整改方向。如客戶對回復時限有特殊要求的,則按照客戶的要求。
客戶與相關方是企業能夠得以持續并高效發展的基石,在得到充分信息反饋的數據基礎上,福耀集團在質量決策方面充分考慮了各方利益訴求并確保相應法律法規得到遵守,終端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得到保障。